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简介: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占地530.24亩,规划建筑面积25.61万平方米。设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英语教育、小学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7800余人。教职工209人,其中教授3人,副高以上职称51人;硕士学位49人;全国先进工作者、省级优秀教师2人;省、市级骨干教师、市管专家等38人。
学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地方培养了一大批品德高尚、基础扎实、艺术见长、多能一专、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教师。近年来,大专毕业生参加国家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双合格率91%以上,在全省同类学校中处于前列,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
第四条 学校全称: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4152014538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职教城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五条 我校今年分省、分专业申报招生计划,由贵州省教育厅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2023年高考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省招生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条 遵照有关政策及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高的考生;对于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2023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考,在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贵州省统一划定的专科合格线、文化成绩达到贵州省统一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在贵州省招生部门投档范围内,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总分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时,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按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等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以及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并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八条 在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就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表现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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