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提高我校技能竞赛水平,加强对技能竞赛的指导与管理,增强辅导教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竞赛;
二、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经学校同意组队参加的各类竞赛。
第三条 学校成立“技能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技能竞赛的相关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训部,负责竞赛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津贴规定。辅导老师进行技能竞赛辅导,按学校课时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获奖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单位:元)
比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省级 | 1500 | 1000 | 500 |
国家级 | 3000 | 2000 | 1500 |
二、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单位:元)
比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校级 | 300 | 200 | 100 |
省级 | 600 | 400 | 200 |
国家级 | 1200 | 1000 | 800 |
三、同一指导教师辅导多名学生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几项奖的累计予以奖励。
四、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重复计奖。
五、在竞赛活动中凡是参加者都能获奖的,其末等奖视情况给予以奖励。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认定及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七条 教师、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比赛所获奖项的奖状、证书等,由实训部、综合部登记,并复印存档。校级技能竞赛奖励证书由技能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教师获奖情况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作为年终考核、岗位评定的重要参考;学生获奖情况可作为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在竞赛办公室。
留言咨询,老师第一时间与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