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电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行为,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有效规避风险,避免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用人用款等方面出现失误,根据《贵州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通信服务黔党委〔2012〕13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我单位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指导原则
(一)凡涉及我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规范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省公司党委相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程序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本单位管理发展、稳定全局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地方政府以及省公司党委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有关本单位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整体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包括办学模式、商业模式、营销政策、对外合作、利益分配以及重要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预算、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及其调整,工作报告以及报送上级的年度业绩总结;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单位章程、议事规则和全局性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五)重大资产变动处理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等)、重大投资及技术改造方案;
(六)单位破产、改制、兼并、重组、退出等重大改革;
(七)内部改革方案、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八)劳动用工、绩效考核、薪酬体系、员工奖惩、岗位调整、福利待遇、企业年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诉讼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调查。
(十)领导班子建设,员工队伍建设,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及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职办学专业设置和调整;
(十三)中职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
(十四)单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十五)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六)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本单位内部重要岗位人员聘任、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管理;
(二)向省公司推荐进行交流学习的中层以上人员候选人;
(三)重要人才、高学历人才的引进;
(四)重要岗位人选的提名、任免、调整、聘用、解聘、考核、奖惩;
(五)涉及本单位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调配;
(六)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投资计划、合作联营、合资项目;
(二)重大销售、大额采购、重要物资设备购置、建设项目和基建、技改、检修计划和项目;
(三)重大技术开发、引进,关键性设备引进,包括对重要知识产权项目的引进;
(四)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五)公司领导班子认为重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大额固定资产、大宗材料、物资的采购、处置;
(三)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四)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七)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根据具体内容、情况选择决策的方式,并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方式有: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专题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
(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
1.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公司党委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领导班子建设,员工队伍建设;
3.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4.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六岗及以上岗位人员聘任、调整。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总经理主持,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涉及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以下事项:
1.有关本单位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整体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经营及办学方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单位章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3.单位破产、改制、重组、退出等;
4.增资计划,重大资产变动处理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等)、重大投资方案;
5.内部改革方案、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6.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核、奖惩工作;
7.重要人才、高学历人才的引进;
8.对外投资、合作联营计划;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事项;
9.涉及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2012版)中须向省公司报批的资本性支出、服务咨询培训、业务类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系统集成的外购硬件和软件采购事项。
10.其他应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任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主要决定涉及以下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1.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部署、投资计划、年度业务、资金等各项预算及调整,其中,预算调整也可由预算委员会研究决定;
2.劳动用工、绩效考核、薪酬体系、福利待遇调整、员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风险管理规划、重大风险处置等事项;
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诉讼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涉及公司利益、单位形象的纠纷等处置;
5.产权转让、土地处置等重大事项;
6.重大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标准选择;
7.企业文化建设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8.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使用。
9.涉及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2012版)中须向省公司报备的资本性支出、服务咨询培训、业务类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系统集成的外购硬件和软件采购事项。
10.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总经理专题会议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主持,相关部门主任和人员参加,主要决定涉及生产经营及教学管理的专业性或非全局性重要事项:
1.低于总经理办公会权限额度、但超过内控规定权限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购置项目、资产处置、项目垫资等事项;
2.涉及跨部门的专项经营管理事项;
3.专业性或非全局性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4.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有关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5.总经理办公会委托研究的有关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管理重要事项。
(五)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参加,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涉及广大员工的薪酬体系、绩效考核、员工奖惩等制度的制定,福利待遇、集体协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单位改制分流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
3.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坚持“酝酿、论证、决策”的程序。
第十条议题酝酿。议题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初步设想,在与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征求意见后提出,形成议事议题。
第十一条调研论证。提出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部门和分管领导依照相关程序,在提交决策前,应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方案比较、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第十二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议题提交部门或分管领导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集体决策。学校党委、管理层应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决策会议须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应认真听取拟决策事项相关的情况汇报、调查结果,充分讨论,并分别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以应出席成员总数过半同意形成决议,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或缓议的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决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一)拟决策的有关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原则上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或解决,避免久拖不决;
(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或管理层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管理层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六条决策做出时,应当按照工作分工,明确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需向上级报告的应及时报告。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参与决策的成员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做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以及决策实施部门(责任人)等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字后,印发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二十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执行回避制度。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负责人有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从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应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按照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决策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程序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接受省公司党委、纪检部门对我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向上级报告我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二十八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法规以及贵州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和领导人员问责等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党政纪律处分或问责。
第二十九条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应视为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一)违背集体决策规则,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二)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
(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四)擅自决定实施的、或对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或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违反保密纪律规定的。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或决策违反法律法规、省公司或本单位规定,并给国家、单位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有关问题,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责成检查、通报批评、免职等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相应会议进行检查;
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主要领导或上级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处理情况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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